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职责
(一)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统一本院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,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
(二)研究制定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规划,部署检察工作任务。
(三)根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授权,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。
(四)对福州地区监狱又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、审查起诉、提起公诉。
(五)负责应由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。
(六)负责应由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公益诉讼工作。
(七)对同级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(八)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核实,依法提出抗诉、纠正意见、检察建议。
(九)负责对福州地区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、审理、裁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(十)受理向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。
(十一)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。
(十二)负责全院全面从严治党、检察队伍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。依法依权限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,负责办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呈报审核审批工作,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,承办本院检察人员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、教育培训、奖励表彰、基层检察院建设具体工作。
(十三)负责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,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巡察工作。
(十四)负责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、检察技术信息工作。
(十五)负责其他应当由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