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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裁定假释的他寄来感谢信
时间:2024-02-26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今年1月份,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封假释人员来信,“通过假释政策的实施,我们获得了第二次机会,能够重新融入社会、与亲人团聚......在此,我们特别感谢鼓山地区检察院的全体工作人员。”林某某如是写道。

2023年11月初,鼓山地区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室在审查该监狱拟提请的2023年第六批减刑案件时,发现罪犯肖某某、林某某、蔡某某可能同时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。为了确保监督意见的准确性,驻监检察室针对假释规定条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,通过对肖某某、林某某、蔡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、原判犯罪情节、已实际执行刑期、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,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、监管条件和能力进行充分考量,认定肖某某、林某某、蔡某某原判犯罪情节较轻,实际执行刑期过半,确有悔改表现,无“再犯罪危险”,符合假释条件。

根据《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:“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,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,可以优先适用假释。”之规定,遂向监狱提出书面监督意见,监狱采纳后,当即将其报请减刑程序变更为假释程序。

2023年12月20日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肖某某、林某某、蔡某某裁定予以假释,三人假释考验期分别为一年二个月、一年、一年四个月。

“假释回家后,不能放松对自己的改造,要遵纪守法,不能再犯罪。”12月25日,承办检察官李过对被假释三人进行出监教育谈话。经过检察官依法监督主动作为后,肖某某、林某某、蔡某某三人获得假释,提前出监,服刑数年后终于可以和家人共度久违的团圆年!

这是近年来福州市首次减刑转假释案件,假释对于激励罪犯改造、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。下一步,我院将加强与法院、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作,强化依法能动履职,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促进发挥假释制度功能,通过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,帮助曾经误入歧途的人在思想上、行动上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,融入社会、回报社会,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