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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挥假释制度价值 提升刑罚执行质效
时间:2024-04-2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“通过假释政策的实施

我们获得了第二次机会

能够重新融入社会、与亲人团聚

在此,我们特别感谢

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

全体工作人员”

今年1月份

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

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

寄信人是假释人员林某

因为检察官的细致工作

让他今年春节得以与家人团圆

发挥假释制度价值

提升刑罚执行质效

事情要从2023年11月初说起,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福建省榕城监狱检察室,正在对该监狱拟提请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查,其中发现罪犯林某可能同时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

罪犯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退出违法所得1900元,刑期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,2021年11月19日入监。他在狱内表现良好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,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,可以假释

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 李过:我们在审查的过程中却发现,该名罪犯的刑期于2023年4月就已过半,财产性判项也全部予以缴纳。初步与该名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,他们同意该犯纳入社会矫正。我们根据规定,书面提出纠正意见,要求监狱将该名罪犯的减刑予以改变,提出按照假释予以呈报。

为了确定林某是否可以假释,检察官依法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,先后找到了林某所在监区的狱警和与他同监室的罪犯,对林某的情况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。

然而,对于将林某按照假释予以呈报,检察官也遇到了不少困难

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 李过:因为福州地区从2020年至今,很少办理假释案件,罪犯对假释的成功裁定抱有一定的顾虑,担心(要是)不能裁定假释会影响呈报减刑。我们多次深入监区对犯人本人进行教育,最终他还是同意呈报假释。另外一方面,监狱和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再犯罪风险不好把握,我们多次邀请三方一起座谈,对于罪犯的再犯罪风险进行充分考量,最终达成一致。

2023年12月20日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林某裁定予以假释,假释考验期为一年多。12月25日,检察官对被获得假释的林某进行出监教育谈话

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 李过:要更加遵纪守法。

林某:好。

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 李过:今后的人生路要平平安安、顺顺利利地过。

林某:我一定不会辜负检察官您对我的期望。改为假释以后,我可以提前与家人团聚,还能回去陪家人过春节。这几年在监狱里改造,对家人的伤害也很大,(假释)对家人也是一种慰藉。谢谢检察官。

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 李过:假释案件的办理,对于他们来说,不仅仅是提前回家,对犯人的改造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提升。

下一步,我市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法院、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作,强化依法能动履职,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促进发挥假释制度功能,通过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,帮助曾经误入歧途的人在思想上、行动上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、融入社会、回报社会,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