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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检察建议”让退赔“加速度”
时间:2024-04-2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2017年,周某编造谎言

与朋友吴某签订购车合同

诈骗吴某20多万元

周某也因此入狱服刑

诈骗而来的钱至今分文未还

然而,近期检察官

在审查减刑案件中

却看到了周某的名字

他能否减刑?

“检察建议”让退赔“加速度”

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闽江监狱检察室主任 宋钿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确有悔改表现才能减刑。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要具备:遵守法规监规接受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生产劳动;认罪悔罪。认罪悔罪的认定主要由办案人员综合罪犯对自己犯罪的认识、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。这个罪犯我们在审查他是否在认罪悔罪的时候,就发现他存在一些问题。

检察官在讯问周某时发现,他对赃款去向的说明并不合理,还款计划内容含糊,对被害人吴某也并无道歉、求谅解的悔罪、悔改等表现,不能认定周某确有悔改表现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条件。

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驻闽江监狱检察室主任 宋钿:在这批减刑案件审查中,我们发现部分罪犯,总共有11人,退赔金额在20万元以上,他们的财产性判项是分文未履行,赃款去向说明不合理,不能排除违法财产转移和隐匿的可能。他们还款计划未针对被害人去做,甚至有些罪犯不知道被害人的基本情况。这种还款计划明显流于形式,因此我们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,向闽江监狱提出暂缓对这些罪犯提请减刑,并发出检察建议。

因此,检察机关向监狱发出检察建议。一是要督促罪犯对赃款去向做合理说明,并做相应的举证。二是要督促罪犯与被害人直接联系,向被害人做还款计划,才能更好求取谅解,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。

监狱采纳检察建议后进行了整改,大部分罪犯对赃款去向做了合理说明。罪犯周某也主动联系被害人吴某,当面向吴某道歉并求得谅解

罪犯 周某:我真的觉得很愧疚,我也非常感激检察官和监狱领导,我接下来还款计划(也写好了),我刑满之后,我自己也会多找两份工作(早日还钱)。

被害人 吴先生:他的态度很诚恳,我感觉有希望把钱拿回来,感谢司法机关联系我。

罪犯退赃、退赔实际履行情况是修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,也是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考量因素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,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督促罪犯履行涉财判项、向被害人道歉、作出退赔承诺、履行退赔金额,求得被害人的谅解,是对“修复性”司法活动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。